问答
8月1日起邯郸城区停车收费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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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城区停车收费新标准正式实施
近日,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按照定价程序会同市有关单位制定了《邯郸市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该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是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的。
一、停车设施区域划分
市城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适用本方案。
- 一类区域:北仓路—东环路—渚河路—浴新大街—复兴路—铁西大街—北仓路合围范围以内的区域(含道路两侧停车场)。
- 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二、车型划分
| 类别 | 客车 | 货车 |
|---|---|---|
| 小型车 | ≤7座 | ≤1.8t |
| 中型车 | 8座—19座 | 1.8t—4.5t |
| 大型车 | ≥20座 | >4.5t |
三、停车收费标准
(一)小型车
1. 普通停车场
| 区域 | 免费时长 | 免费时长后(元/小时) | 全天收费上限(元) |
|---|---|---|---|
| 一类区域 | 1小时 | 2 | 20 |
| 二类区域 | 1小时 | 1 | 10 |
2. 立体停车场及车站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 免费时长 | 免费时长后(元/小时) | 全天收费上限(元) |
|---|---|---|
| 30分钟 | 2 | 25 |
(二)其他类型机动车
在小型车收费标准基础上,中型车加收50%,大型车加收100%。
四、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范围
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主要包括:
- 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 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 经市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含车行道蓝色临时停车泊位)。
- 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类型以城管执法部门备案为准。
五、计费规则
免费时长(不跨次累计)之后,机动车停放设施收费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收费上限以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六、优惠减免措施
-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和残疾人车辆(残疾人证、驾驶证、行驶证三证均符合相关规定)免收停车服务费。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 行政机关扣留、拖移车辆形成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扣留、拖移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扣留、拖移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及车行道蓝色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 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设施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 所有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及泊位,在法定节假日免费开放(医院、机场、高铁站和火车站除外)。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七、明码标价要求
城区所有收费的停车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信息,内容包括停车设施名称和性质、泊位数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信息。
信息来源: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经由邯郸新闻网公众号发布)。本文根据公开信息整理,具体收费以最新官方说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