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索贿骚扰当事人 已向市纪委监委举报
据潇湘晨报(来源:新黄河客户端、济南时报)2026年8月3日报道,河北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被指在2026年5月25日深夜致电债权人武丽娜,以“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并进行低俗骚扰,通话录音中多次提及该院院长冯志勇“喜欢”武丽娜。目前武丽娜已向邯郸市纪委监委举报,纪委监委已受理。
以下指控内容均为当事人单方反映,尚待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法院工作人员已作出否认或未予回应。

事件经过:信访当日深夜来电索贿、骚扰
据武丽娜反映,2026年5月25日为邯郸市委书记公开接访日,42岁的她前往反映“胜诉多年执行难、以物抵债被恶意阻拦”等问题。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通过电话阻拦,口头承诺帮她“协调解决全部纠纷”,哄骗其放弃信访。
武丽娜称,当晚郭红波主动致电,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称自己“缺钱”、让她“送点钱”;索贿未果后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数次夸赞她“长得漂亮”,并称“冯院长喜欢你,我可以从中促成,你自己把握机会”。
武丽娜还反映,2025年6月24日她应法院约访到场提交举报材料后,曾被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围堵、限制人身自由三天,第三日深夜遭十余名男性工作人员暴力殴打、当众撕扯衣物羞辱,当晚被送往邯郸市第一医院救治;事后法院对其处以15日司法拘留,关押至第5天提前释放后,工作人员以此要挟其签署不再信访、不再举报的保证书。
各方回应
- 郭红波(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8月3日记者问及此事时称“那是诬陷我”,记者提到录音后其匆忙挂断电话。
- 冯志勇(丛台区法院院长):称“绝对不可能(对郭红波说这样的话)”;对事件本身未作回复,匆匆挂断电话。
- 闫帅(丛台区法院副院长):回复记者“不清楚此事,没听过”。
- 尹新琼、苏延华(执行法官):记者多次联系无果。武丽娜指控二人“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法截留并追缴查封厂房租金。
- 邯郸市纪委监委:7月23日武丽娜举报郭红波后,相关负责人已受理,表示10个工作日内联系武丽娜提交材料。
- 截至发稿,丛台区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尚未就上述指控作出公开回应。
案件背景:胜诉后的七年执行拉锯
事件的源头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2年至2013年,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邯一公司”)与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下称“文汇达公司”)签订施工协议,郑会民作为实际施工人垫资施工。工程投用后文汇达公司未足额付款,2018年邯一公司、郑会民分别起诉,法院判决文汇达公司分别偿还工程款966万元和500万元,2019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武丽娜称,2019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案涉厂房早在2014年已被丛台区法院首封,且查封时未张贴封条、未现场公示;首封后厂房长期搁置,直至2025年才启动拍卖。查封期间厂房持续出租,据她估算累计产生约500万元租金,但未被依法扣押用于清偿债务。
法律争议: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如何协调
2025年12月,临漳县法院判决确认郑会民、邯一公司分别有权在500万元、966万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26年3月两份民事调解书进一步确认文汇达公司需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及工程尾款,均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6年7月17日,丛台区法院出具通知书〔(2025)冀0403执恢445号〕,认定两方共同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债权总额为1466万元,足以覆盖厂房对应流拍价1732万余元,但案涉土地使用权对应流拍价380万余元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要求补缴该款项。郑会民、邯一公司均表示不认可。
报道引述邯郸一位法律人士观点认为,本案中丛台区法院实际混淆了“以物抵债资格”与“优先受偿权”两个概念:流拍后所有执行债权人均享有申请以物抵债的程序资格,优先权仅影响后续分配顺位;而要求补缴差价的前提是“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本案两方债权本息合计约4200万元,远高于房地整体流拍价2112万余元,补缴条件是否成立存在疑问。该法律人士还指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依法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法院参照该思路拆分计算属法律适用前提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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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潇湘晨报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Co2iYOAddmdPT8QmwoIFhw),报道来源为新黄河客户端、济南时报。本文根据公开报道整理,涉案指控尚待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具体情况以官方通报为准。